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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搭便车受伤,能算工伤吗?人社部门: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女子刚刚下班就遇到了邻居,便搭乘邻居的摩托车一起回去,没想到途中发生车祸,女子受伤,邻居负事故全责。这种情况下,还能算工伤吗?6月29日上午,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作出认定:伤者受伤属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2022年1月17日,耿某进入如东某棉织厂做档车工。进厂后,厂里与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帮她缴纳工伤保险。5月6日下午下班后,她刚出厂门,就看见邻居胡某开着摩托车从门前经过,便举手高呼搭车回家。谁知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她左手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

出院后,耿某找到厂长,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厂长表示:“你虽然是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摩托车驾驶员胡某负事故的全责,你受伤是他一手造成的。厂里不认为你受伤属工伤,所以不能给你工伤待遇。”几番讨要不成,3天后,她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工伤科调查取证后得出结论:厂方理由不能成立,耿某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厂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测算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据副科长何海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耿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

虽然胡某负事故全责,并不等于乘车人耿某也要负责任。况且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她要负责任。她下班后,顺搭邻居便车回家,这属于人之常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过错。

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耿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胡某对乘车人耿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耿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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