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住房租赁资金
监管企业账户信息的通告
为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收付行为,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第三批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26家企业(排名不分先后)账户信息公布如下: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报告手续,选择1家监管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签订监管协议,对向租客单次收取3个月以上租金或1个月以上押金的,应将其租金押金纳入监管。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服务时,应同时公布企业监管信息。未按要求开展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服务。
请广大市民在租房前登录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核实企业开业报告信息和监管信息,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规定办理网签备案和租金监管;未办理租赁资金监管的,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
2022年5月27日
来源:南京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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