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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送回娘家不闻不问,残疾女子起诉讨要扶养费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志高 记者 顾潇)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而夫妻双方也存在彼此扶养的法定权利义务。扬州宝应一男子明知妻子患有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却在婚后不久将其送回了娘家,此后一直不闻不问,还向法庭起诉离婚。近日,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丈夫讨要扶养费。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法庭最终判决丈夫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支付扶养费。

扬州宝应县90后男子小华自幼患有唇腭裂,为了掌握一技之长,他常年跟随继父学习瓦工。因为相貌原因,到了适婚年龄,小华的婚姻大事迟迟不能解决。后在媒人撮合下,小华结识了90后女子小凤,小凤因出生时缺氧导致智力障碍,不能自食其力。接触过几次后,小华与小凤渐生情愫,双方家长也认可了这门亲事。

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二人于2018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为了谋生,一起前往外地打工。按照计划,小华在外做工,小凤操持家务,生活也算安逸。

然而,小华渐渐意识到和妻子交流不畅,且小凤也无法操持家务。久而久之,小华对自己的婚姻现状愈发失望,一气之下将妻子送回了娘家。小华离开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再出现,其间小凤的日常生活都靠娘家人照料。

2021年上半年,小华向宝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凤离婚。法院考虑到实际状况,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小华的做法,小凤及其家人有些寒心。小凤和家人咨询了律师等专业人士后,认为既然夫妻关系还存在,双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小凤的家人和小华联系过几次,但小华在电话中称没钱支付扶养费。

近日,小凤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宝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华给付2020年5月至今的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已经进行了共同生活,原告患有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被告作为原告的配偶依法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扶养费2100元,被告每月20日前按照每月300元标准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夫妻关系结束之日向原告支付扶养费。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需要向群众普及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存在彼此扶养的法定权利义务。(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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