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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独自抚养孩子,离婚时获两万元家务补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尹泽 记者 严君臣)江苏启东一对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时,女方认为分居期间自己独自抚养孩子,男方未尽义务,要求其予以经济补偿。5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对女方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张先生和王女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居长达6年,期间女儿一直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曾于2018年、2020年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仍存在,于是,张先生第三次起诉离婚。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感情基础、分居期限等因素予以考量,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张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在双方分居六年期间,婚生女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足以证实王女士一方因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义务,故在双方离婚时有权向张先生请求补偿,启东法院结合子女教育、成长情况,酌定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认定补偿数额时,法官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双方离婚时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地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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