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只因不同意加班,员工就被公司按违纪处理,遭到解雇,这合理吗?随着“加班文化”蔚然成风,如何妥善衡平劳企关系、在实务中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成为劳动审判焦点。近日,苏州劳动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韩某某是苏州某电子公司从事模具科钳工工作的员工,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该公司却突然以韩某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这样的决定,韩某某无法接受,为维护自身权益,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之后,经仲裁和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韩某某支付赔偿金。但是,该公司并不服气这一判决,便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进一步阐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称韩某某自2019年年初以来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加班安排,工作态度明显不如公司资深员工,公司相关业务、人力、财力也被拖累,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韩某某对此辩称,其每月基本都有加班情况,虽然加班时间不一,但已经配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了,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对于公司“不同意加班就构成违纪”的说法,韩某某并不认同,表示自己从未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上见到过相关规定,即便单位加班氛围好,自己也有选择的权利。
经查明,韩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240元,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及加班工资等构成。根据他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来看,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除了2020年1月及2月外,其他各月确实载明有加班费金额。
法庭审理认为,公司对韩某某举证的附有加班记录的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并无异议。除此之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韩某某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这样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也予以维持,电子公司自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赔偿了韩某某20余万元。
法官提醒,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企业将加班视为一种奋斗的企业文化,上升为员工考核的重要参考事项,甚至形成职场生存潜规则,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非必要的长时间工作过度透支劳动者的健康,带来人力资本效能和员工幸福感的双输局面,这种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不利于企业、社会良性发展。
从法律上来看,延长工作时间应是劳企双方的一种带有契约性质的协商结果。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面“发号施令”,更不得违反劳动基准法,侵害到劳动者休息权甚至生命健康权。同时,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蒋毅颖 王岑 现代快报+记者 高达 实习生 徐晓安
- 江苏
- 2022-04-22 12:50:15
- 江苏
- 2022-04-22 12:48:54
- 江苏
- 2022-04-22 12:45:56
- 江苏
- 2022-04-22 11: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