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 文/摄)《假冒知名酒类注册商标罪案》《“阜寧大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销售盗版图书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4月22日上午,盐城中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召开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新闻发布会。现场,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公布2021年度盐城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石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租住的仓库内生产假冒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3、梦6、梦6+、国缘系列淡雅、对开、四开、五粮春、五粮液、茅台等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275216.6元。
被告人谭某明知是假冒白酒仍驾驶车辆帮助运输。被告人刘某、马某明知从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处购进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768344.9元。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同时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酒类行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判例。
2019年5月27日,甲方(著作权人)李义(化名)与乙方(出版者)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作品名称:《林格伦作品选集(美绘版)·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等9册。合同约定:图书版权合同的续约合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原告通过公证在盐城地区书店购买到盗版图书,后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原告依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取得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有权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销售的涉案书籍在内容、图案的使用方面与正版图书基本一致,应认定为盗版书籍。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盗版《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图书,侵害原告的作品发行权。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盗版图书是严重侵害著作权利人的行为。涉案书店未经授权,向公众出售《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图书复制件,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行权。”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发出提醒,各位图书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认真审核货品来源,提高版权意识,注意辨别防止销售假冒产品,以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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