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引导和保障对台交流合作由过去所侧重的经济领域向文化、青年等领域深化拓展。并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一部法规,通过地方立法,为对台工作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流合作提供综合的法制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
江苏省人大曾经就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制定过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制度创新,由过去所侧重的经济领域向文化、青年等领域深化拓展。
在促进苏台文化交流方面,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支持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合作开展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活动。同时,从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对帮助台湾青年来我省交流合作进行制度设计。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招收规模;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本省见习实习;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本省就业创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进入高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委员陈双贤表示:“条例在以法治方式巩固提升苏台经济领域交流合作的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将我省在推进对台文化、青年领域交流合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成果,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条款。据了解,通过地方立法,为对台工作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流合作提供综合的法制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
条例还进一步丰富和提高了在苏台胞和在苏台企的同等待遇。一方面台湾同胞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包括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我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受学前教育、基本社会保障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可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等,且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另一方面,条例为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提供与省内企业同等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参与制(修)订标准、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本省依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授信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融资的,同等享受本省规定的支持政策,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等,陈双贤:“我省和台湾有特殊的历史渊源,对台交流合作在服务中央对台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条例,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台经济合作,稳住台资基本盘、稳固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又有利于深化文化交流,实现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对推动我省新时代对台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另外,本次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新增加七个方面内容。一是结合“十四五”规划,深入实施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二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三是加强产业导向,推动港澳投资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方向发展。四是强化投资促进,推动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五是强化政府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六是强化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七是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协定,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
修改后的条例对促进港澳投资,推动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省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我省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汪泽)
(编辑 苏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