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商铺店主帮隔壁商铺灭火后,发现器材在灭火的过程中损坏,他觉得自己的损失应该由隔壁商铺补偿,可对方不愿意。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孙某在南京市建邺区经营着一家店铺。某日,他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突然看到隔壁岳某的店铺升起黑烟,还听到有人在喊“着火了”。他查看了下火情,随机从自家店铺里拿出常备的灭火器和洗车机帮忙灭火。
火势顺利扑灭后,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可到了第二天,孙某发现洗车机受损无法使用,于是希望岳某能赔些钱,可对方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孙某来到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7000元。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孙某觉得自己是因为做了好事才受了损失,得到赔偿很合理,而岳某则表示应该赔,但金额有点承受不了。承办法官安抚双方的情绪,耐心地劝说:“岳某的店铺是意外发生火灾,所以该案没有侵权方。孙某见义勇为,帮助灭火而受到损害,应当是他要求岳某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承办法官让二人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一下。
孙某与岳某都觉得法官的话有道理,于是达成调解,岳某同意补偿孙某的合理损失。
法官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在社会上树立急公好义、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就必须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