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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今年劳动节实施 从法治高度强化“最大民生”

  1月2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宁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作为本届人大首次在省人代会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坚持就业导向、政策协同,为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有效解决各项政策聚力支持就业问题提供了法治“工具箱”。

  征集到2400多条意见,

  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江苏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既有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的利好,同时就业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趋势新挑战。

  “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招工难’‘就业难’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亟待加强。”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立法对强化“最大民生”新定位,反映就业变化新趋势,依法构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工作机制,对于推动就业优先战略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江苏落地落实,率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依法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就业促进体系,也有利于形成社会长期稳定的就业预期和良好制度环境,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

  就业事关千家万户,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也得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为深入研究江苏省就业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使得立法紧贴实际、适度前瞻,立法调研组广泛搜集多渠道意见。不仅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到张家港、昆山、海门等地及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单位、企业、劳动者的需求和关切,还专门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等听取意见建议。“通过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民意征集和征求意见,共收到2400多条意见和建议,这在我几十年地方立法工作经历中还是第一次。”王腊生介绍,经立法部门一一梳理、分析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都予以吸收采纳,对草案进行十多轮次修改完善;人代会审议期间,又根据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27处修改,最大程度凝聚了共识。

  1月23日,江苏省人代会高票通过省就业促进条例,这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履职五年来首次在省人代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聚力支持就业,

  体现就业政策协调联动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人口大省、就业大省,不仅不同群体需求各异,而且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给就业带来新变化,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商业模式发展也催生很多新就业形态。面对新情况新趋势,需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就业促进体系。对此,王腊生表示,条例强化了产业、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以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这些促进就业条款突出个性化,政策导向十分鲜明。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条例规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培育制造业就业增长点。为扩大服务业就业,条例规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引导夜间经济、便民生活圈等健康发展,开发社区服务工作岗位。为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条例规定,推动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休闲旅游等,拓宽新就业形态就业空间。适应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条例规定,发展数字经济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条例还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措施。

  个性化的立法还体现在符合江苏产业实际上。江苏省是制造业大省,渴求高素质技能人才,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也需要就业技能,这就呼唤加强职业培训。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宏伟介绍,条例设立了职业教育和培训专章,规定了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针对江苏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把发展技工教育摆上了更加重要位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

  为贯通技能人才和专业人才发展通道,让他们得到更多社会认可,条例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张宏伟介绍,未来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以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劳动者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另外,条例还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者对关键技术岗位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张宏伟认为,这些条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技能人才发展的“天花板”问题,对于培养更多的“江苏工匠”、打造更多的“江苏制造”品牌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消除就业歧视,

  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

  当前,三孩女性就业问题、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问题正成为就业领域新热点和难点。条例予以积极回应,以创造就业公平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群体平等就业。

  针对就业公平问题,立法组装了整套政策“工具包”。围绕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部署,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例如,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据统计,江苏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已超过1100万人,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劳动权益也是立法关注重点,并体现在多个条款。张宏伟介绍,条例通过简政放权,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具体制度上,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

  实践中,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和其他一些特殊群体,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会有不同需求、遇到不同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精准托底帮扶。

  为做到精准,条例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和信息数据库,根据失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收入水平、失业时间等因素进行精准识别和动态调整。同时,立法针对不同群体拿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如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条例规定,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又如,近年来国家征兵倡导征集大学生兵员,他们退役后的就业问题如何处理?王腊生介绍,今年省人代会解放军代表团中有代表提出这一问题后,立法人员抓紧研究,最终列入了“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的条款。

  江苏是教育大省,每年高校毕业生总数均在全国前列,王腊生以促进和帮扶大学毕业生这一群体就业为例,介绍了立法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条例明确对大学生就业给予重点帮扶,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另一方面,在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等方面,条例要求,学校开展就业指导培养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政府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鼓励引导大学生返乡入乡创业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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