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十二地市 > 南通 > 人文 > 正文
男子缓刑考验期再次开车行窃,被撤销缓刑没收汽车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冯洁 陈俊洁 记者 严君臣)已犯盗窃罪身处缓刑考验期,家里孩子生病没钱看病,不找正当途径赚钱养家,反而再行盗窃之事,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12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


2021年顾某曾因多次使用汽车盗窃电缆,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而2023年还有几个月便缓刑考验期满的他,因家庭经济负担重,无钱还债,又萌生了偷东西换钱的念头。2023年5月至8月顾某重操旧业,驾驶自己的汽车多次用钢锯锯断电缆线方式盗取南通某建筑公司仓库的电缆线,将窃得的电缆线保管在汽车后备厢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窃财物价值近六万元。最终,如东法院撤销通州法院对顾某作出判决的缓刑部分,将此次犯罪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作案工具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顾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案涉车辆是助力其犯罪意图得以实现的直接的、专门的财物,在前后两罪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缓刑不等于无罪,更不等于放任。缓刑也是“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在缓刑考验期内作出改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适用缓刑的人虽无须被监禁,却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考验期满后才会不执行原判刑罚。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缓刑机会,心存侥幸,藐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堕入再犯罪的深渊,等待他的终将是数罪并罚,收监执行,流下真正的“铁窗泪”。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