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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停车难扬州“放大招”了 机关停车场节假日可免费开放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扬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特别是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近十年年均增长率达15.1%。“难停车”“乱停车”现象已成为民生痛点、管理难点,有必要强化立法保障。12月2日,《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扬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特别是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近十年年均增长率达15.1%。“难停车”“乱停车”现象已成为民生痛点、管理难点,有必要强化立法保障。12月2日,《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初衷

  破解停车供需矛盾 《条例》获全票通过

  目前,市区机动车保有量43万辆,而市区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5.3万个,道路停车泊位7000多个,小区停车泊位22万个,总计约28万个,市区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出台符合扬州市区实际需要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法规迫在眉睫。

  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市政府制定了《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缓解了一部分问题,如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执法管理依据不足问题。2021年6月中旬,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10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依法对议案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各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市公安局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修改稿共8章55条。《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度设计精准,立法程序完备,既是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法治保障,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最终获得省、市两级人大“双全票”通过。

  立法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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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车那些事,谁来管、管什么?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目标管理,督查、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规定建立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条例》也明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积极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行政资源整合和决策统筹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行政监管和服务专设一章,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很多实际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2

  如何破解古城区、老旧小区停车难?

  老旧小区、古城区是市区停车难的重点区域,《条例》重点加强相关区域的停车场资源配置规划内容,比如第十七条、十八条就明确了“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住宅区建筑物之间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扬州古城区、旅游景区(点)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场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老旧小区应当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此外,《条例》规范公共停车场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定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和单位、个人的义务。

  3

  乱划车位,乱装地锁,怎么处罚?

  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针对住宅区停放的机动车侵占通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为防范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收费的现象,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罚则。《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擅自通过设置地桩、地锁、锥筒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等“圈占”车位现象,《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对“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现象,也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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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专用停车场节假日可免费停

  今年5月3日,央视《新闻1+1》点赞扬州免费开放机关大院停车场和食堂的做法。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在节目中认为,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开放政府大院停车场,是为民办实事的一种体现。

  此次立法通过的《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专用停车场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向社会免费开放。同时,《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可按规定合法合规地收取费用,也鼓励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收取费用的,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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