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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拖欠房租,合同会被解除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蒋寻)疫情期间,如果房租拖欠,合同会被解除吗?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驳回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合同继续履行。

某公司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对方使用。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合同约定,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若租户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租户需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且每无故拖欠租金一天,出租方有权按照租金的5‰向租户收取违约金。受疫情影响,租户没有按期缴纳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租金,某公司于2020年8月向该租户发出《通知函》,称其已构成违约,该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租户置若罔闻,后该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租户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租户辩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其的经营场地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封闭无法开放。后期场地开放了,但受疫情管控影响很大。被告依据相关文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向原告某公司申请减免和缓交租金,但原告迟迟不予答复,因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在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经营使用后,租金屡次迟延交付,现被告又不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交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涉案合同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解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主张因疫情发生,应免除其3个月租金的抗辩观点。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支付扣除3个月后的相关房屋占有使用费、支付原告部分违约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免除一审被告三个月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规定相关条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被告已经于2019年6月足额缴纳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租金,加之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之后延续数月,且涉案房屋相邻的房屋被作为疫情隔离点使用数月,原告作为国有企业未对被告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请求作出回应,反而要求解除合同,于法于理无据。既然一审被告已经将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租金(已扣除因疫情免除的三个月租金)缴纳至法院账户,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改判驳回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疫情期间,政府的管控行为给社会经济尤其是商业经营者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值此危难之际更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共渡难关。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因此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行为系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且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若违约行为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持续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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