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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主张赔偿?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程雪梅 记者 严君臣)工作单位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后,能否主张要求单位支付相应保险理赔额?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徐某退休后到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10月的一天,徐某发生车祸不幸去世。其丈夫黄某认为,超市未给徐某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要负责支付保险理赔额30万元。超市负责人表示,往年是曾经购买过意外保险,2021年没有购买,如果黄某认为保险费是包含在工资里面的,其可以给付保险费,但不同意给付保险理赔额。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招用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许某从事相应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黄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超市曾承诺每年必须要为许某购买保额为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超市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违反合同义务,并继而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险,并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的,而是由用人单位自愿缴纳,被告超市在以往为许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意外伤害险,则员工不享受该保险理赔,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超市赔付30万元。


一审后,原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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