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兆凤)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 盐城大丰某家庭农场负责人韦某种甜瓜,用了一些公司的肥料作为底肥后,没想到瓜苗出现黄化、蔫萎现象,多次补苗都没有效果。经相关部门鉴定,甜瓜生长异常和某些公司肥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有关。
2017年11月25日,韦某使用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和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肥料作为底肥,种植了约150亩的甜瓜,另又使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农资有限公司的肥料作为底肥,种植了约100亩的甜瓜。没想到,后来瓜苗出现黄化、蔫萎现象,多次补苗都未起效果。
2018年3月16日,韦某向大丰区农业农村局报案并提出鉴定申请。同年12月17日,该局作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甜瓜生长异常与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肥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有关。
在此期间,韦某瓜田与上述公司协商,未获得任何赔偿。
2019年7月19日,韦某向大丰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黄芮告诉记者,由于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公司需分为两个案件处理,此后2年时间,本案从受理到一审做出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合计开庭达十次,调解四次,调查六次,鉴定四次。
2021年4月6日,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韦某各项损失650100元,弥补韦某的损失,维护韦某的合法权益。二审盐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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