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协商是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开展的基础和根基,承载着人民群众民主精神培养、民主素养提升、民主实践操作、民主权利实现等诸多价值功能。“协商”的过程是保障协商民主质量的重要支撑,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程序化,是基层协商运转有序、充满活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协商民主在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相关制度规定还较为笼统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程序上不够规范,协商的随意性、形式化现象还较为严重,制约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应从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基本要素方面,切实推动基层协商议事有组织、有议题、有流程、有结果、有反馈。
完善基层协商主体参与机制,确保“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基层协商民主首先要解决谁来参与的问题。提升协商质量的根本前提,在于能够把协商问题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整合进来,由此才能够保证协商的问题充分反映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够最为广泛地集中群体智慧,让协商的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基层协商就会缺少充分的信息支撑,就不能观照所有的利益诉求,那么所得到的结果也是不民主、不公正的。基层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包含党组织、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在当前的基层协商中,协商参与者的产生和更替机制还不健全,参与者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产生等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的基层协商中,参与主体的针对性和代表性不足,个别地方的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时,还存在以“个人拍板”替代与民协商的情况,普通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可能面临“协商缺位”的困境。
对此,一是高度重视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按照不同的议事协商内容,构建行政部门代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志愿者、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多方主体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不同背景、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参与,鼓励各方提供多元意见建议。二是高度重视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原则,通过党组织指定、提名、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推荐或自荐等多种方式,统筹考虑协商代表的民意基础和协商能力,确定参与人数和范围。三是高度重视协商主体的专业性和行业性。基层协商事关民生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涉及面广,对协商的专业性和行业性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注重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行家里手作为协商主体,确保协商科学有效。
完善基层协商议题确定机制,确保协商“精准化”。基层协商议题的确定是整个协商过程的开始,影响着协商的方向和效果。在协商议题的选择上,目前还存在标准不够细化、过程不够透明的问题,“想协商就协商”“想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基层协商的随意性,降低其公信力。
对此,一是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走访调研制度,用足用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站,广泛收集民情民意。二是畅通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和途径。设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征集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模式,推动察民情、访民意、听民声从“单向被动”转变到“立体互动”。如通过“民情沟通会”“恳谈会”集中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信函等形式专题听取群众意见;通过设置征求意见箱、热线电话等随时听取群众意见。三是确定议题公开制度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定期整理、总结分析各方民意,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以“小切口”服务大民生,以小举措推动大发展。同时保持协商议题的透明和公开,开辟群众对协商议题的建议或反馈渠道,确保议题选得对、选得准、选得实。
完善基层协商运行程序机制,确保协商“有章法”。协商必须有特定的规则程序和一定的技术方法,从而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保证所有人的观点和意见都能被给予同等关注。目前一些地方对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操作规则不够明确,有的地方协商会程短、发言少,缺乏真正面对面的沟通、审议与辩论,协商过程流于形式。
对此,要把“充分协商”的理念贯穿于协商发起、对话展开、协商结论作出等各环节。一是做好基层协商准备,包括确定协商代表、选择协商具体形式、推举协商主持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等,尽量避免“今天出议题、明天就协商”的做法,确保准备阶段时间充足、资料详实。二是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议事机制。采取会议、座谈、恳谈、讨论、听证、论证、实地走访、工作联席会,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充分开展协商。同时用好互联网,组织群众积极参与线上协商议事,推动大事小事“云反馈”“云互动”“云商议”。三是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议事规则。明确协商的程序、方法、时间、地点等,制定协商参与人发言时间、顺序和要求等规则,给予所有参与者平等发言的机会,鼓励开放性讨论。同时建立协商过程与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增加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基层协商结果落实与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有回应”。有效的民主必然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民主的“回应性”是评价民主是否有效的标准。协商结果,即协商达成的共识能否及时得到应用落实,是检验协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当前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意见与结果较难进入决策或者被执行实施,这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对此,需要刚性的落实与反馈机制加以保障。一是及时公布协商议事结果。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告知群众协商结果及落实情况,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议事协商。二是落实议事结果。由基层党组织牵头抓总、工作专班全程跟踪督办,积极推动相关责任人落实协商方案,对顺利办结的及时总结经验、归档留存,对暂不能办的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三是完善基层协商考核评价机制。制定明确的评估指标,包括参与者的满意度、协商结果的实施程度、协商议题的相关性等,以衡量协商过程的效率和效果。此外,将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协商效果,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基层协商“说了不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