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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评丨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争议化解能力

10月27日,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群众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解决争议。这是一种以法律形式建立起的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素有“减压阀”之称。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细化和完善。与时俱进地修订行政复议法,是其中重要一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路径和方式不一,但均有“民告官”特点。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与群众达成共识,成效显著。但也有个别行政机关认识不到位、配合不到位,甚至故意设置障碍、制造阻力,令行政争议悬而不决。例如,在外省,一村民曾对某市区政府作出的拆违决定书有异议,遂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审理认为,该区未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材料,应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依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从一些案例中亦可看出,确立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确保调查取证渠道的畅通,至关重要。这是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增强其化解行政争议能力的必有之举。显然,不论哪一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都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行政复议的停滞、令矛盾激化,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形成不佳的社会观感。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和遏制此类行为,呵护行政复议相关环节和程序的展开。对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倒逼争议双方按规矩办事的有力举措。  

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观察,从我做起,履行好职责,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不是目的,关切群众的难点和痛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建立起和谐的政民关系,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题中应有之义。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将令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得到强化,也以法治之力消解了一些障碍和阻力,更有利于群众“不平则鸣”、一消心中块垒,也更有利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期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早日实施。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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