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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新就业形态“蓄水池”,需产业发展与劳动保障彼此促进

在党的二十大会场,快递员宋学文、网络主播李敏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引人关注。伴随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快速发展,工作时间灵活、市场需求巨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尚存短板,如何不断完善相关工作,事关就业公平与民生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些都为开展相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遵循。

当下,一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正不断推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日益完善。不过,新就业形态仍处于发展变化中,新问题还会相伴而生。因此,对其支持和规范发展既要顺势而为、与时俱进,也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比如,面对如何缴纳保险、如何界定劳务关系与工作时长等问题,既要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前提,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也要统筹考虑平台企业正常运营与合理收益。

一方面,应鼓励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持续创新,助力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在政策端,督促、引导、推动平台企业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为更多企业提供社会保障办理便利或优惠,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提供第三方调解途径,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升相关管理服务水平。在企业端,平台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注重自纠自查,完善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和沟通协商制度,保险公司也可设计更多有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商业险产品。同时,考虑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拓宽上升渠道,进一步推动其向职业化转变。

只有产业发展与劳动保障彼此促进,才能更好筑牢新就业形态“蓄水池”,发挥其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资源的积极作用,进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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