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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港澳投资条例 最大诚意支持和保障港澳企业在苏发展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天(8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记者从中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对港澳投资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推动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

  2014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迄今为止条例仍然是全国唯一一部涉港澳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促进了港澳投资在江苏的发展,提升了江苏对外开放水平。

  据省商务厅副厅长孙津介绍,今年1-7月,香港在江苏省新设外资企业678家,实际使用外资1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9.2%。截至7月,香港在江苏省累计设立外资企业超过3.3万家,实际使用外资2391亿美元。1-7月,澳门在江苏省新设外资企业12家,实际使用外资1.2亿美元。截至7月,澳门在江苏省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64家,实际使用外资15亿美元。香港是江苏省第一大外资来源地,澳门在制造业领域投资比重明显加大:“从行业看,近年来我省利用港资以服务业为主,占实际使用港资的约三分之二;制造业实际使用港资占比近三成。近年来澳门在我省投资的制造业企业较多,约占澳门在我省投资的五成,主要集中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领域。”

  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在促进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强化对港澳投资的支持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府服务等方面。 包括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江苏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加强投资促进体系建设,推动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协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副主任史小庆介绍说: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条例关于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是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我省与成员国之间的标准‘软联通’,运用国际标准带动我省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

  修订后条例增加了对港澳投资者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鼓励支持措施以及港澳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孙津表示,江苏在这些方面已有很好的实践探索,首先是出台和修订完善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2021年版扩大了功能性机构申报主体范围、扩大了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修订了便利化措施。截至2021年底,江苏累计认定331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丘钛微、周大福等港企(含在香港上市企业)获认定,占比近三成。同时,2020年12月正式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畅通外资企业沟通渠道,举办外资企业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和‘外企与部门面对面’等系列活动,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常态化交流机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打通堵点断点,稳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

  省港澳办副主任张松平表示,长期以来,江苏高度重视港澳投资者在江苏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2011年以来,江苏先后成立了江苏省港商投资企业服务协会,设立了江苏省港澳法律专家服务团,成立了南京港澳仲裁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及百项实施指南,这些举措在全国均属首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修改后条例的实施对促进港澳投资,推动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下一步,省港澳办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要求,进一步提升对港澳企业服务水平,坚定港澳企业在苏发展的信心,促进港澳投资企业深度融入本地社会生活,增强港澳同胞对江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省税务局也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的港澳投资企业,帮助投资者及被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曹伟 编辑/国正)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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