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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为核心,促进哲学社科繁荣发展!江苏率先出台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地方法规

交汇点讯 7月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也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这部将于今年9月施行的条例以保障为核心,以一系列针对性条款为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中共中央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表示,江苏作为社科大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发展,研究能力不断提高,重要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在法制框架内加以解决的问题。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列为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

坚持并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至关重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立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既是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条例首先应当明确的内容。”陈志红介绍,条例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条例紧紧围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这两个关键词和‘保障’这一核心内容,立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着眼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大局,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总结提炼江苏经验,规范解决突出问题,为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陈志红说。

设定权利义务,明确使命责任

条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强化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主体力量,明确了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学术社团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责,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使命责任和权利保障。

具体来说,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坚定“四个自信”,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比重,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建立规范的人才奖励和激励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为推动相关研究创新发展,立法紧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内涵规范促进内容。陈志红介绍,条例规定了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学术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的促进规定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应用研究的重点方向——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服务。条例还就构建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加强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围绕相关成果的传播普及特别是“走出去”,条例既要求推进话语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对外话语体系研究,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也要求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注重社会科学普及方式创新,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围绕有效促进创新构建制度和载体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是此次立法的重要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条例从人才保障、资金支持、制度推进三方面构建了一系列力度大、针对性强的制度和载体。

在加强人才保障上,条例明确要表彰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相关研究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职称。条例还列入一系列具体制度,如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比重;明确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实施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研究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给予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相应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试点工作;拓展新型智库研究人员职称晋升通道等。

围绕加强资金支持,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明确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主要用于九类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事项。条例要求设立省社会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并鼓励各设区市设立社科基金,还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设立基金资助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根据相关条款,我省还将探索实施科研项目资金包干制试点,赋予项目承担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

条例要求构建一系列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制度和载体。如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搭建研究成果转化平台,畅通政策建议报送渠道,建立咨询意见回应反馈机制;加强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形成新型智库建设体系;建立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体系,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交流展示场所建设;要求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等专题数据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数字化建设;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

条例还就建立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制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作出系列规定,要求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学术评价标准上,条例要求突出质量、创新、贡献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诚信建设上,要求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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