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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视评】对新冠治愈者要“鼓励”不要“孤立”



“我从来没有想过会因为这个原因(曾感染新冠),失去我的第一份工作。”近日,有博主在社交媒体上讲述了自己被迫离职的经历,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如果仅仅以“曾患过新冠”为由,就给“新冠治愈者”贴上“异类”的标签,甚至以“辞退”相待,这就不仅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更是一种对法律无知无视的表现。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可见,传染病治愈者的“就业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容随意地剥夺或侵犯。

  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很多患者逐渐康复出院,但当他们战胜病魔带着希望回归社会时,却被一些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而他们被歧视的原因多是由于民众对传染病治愈者群体的过度担忧。事实上,国家诊疗方案对新冠治愈者的出院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冠患者出院标准严格,解除隔离管理或出院后还需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确保新冠康复者已经不具备传染性,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没有必要盲目恐慌和排斥这些康复患者。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了平视新冠治愈者之外,还应对他们多一些温情相助,从而帮助他们消除心理上的阴霾。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行为予以追责处理,切实维护新冠治愈者的就业权益不受侵犯。

  “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做好新冠治愈者的后续工作,同样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一环。请收起对他们的偏见,报之以关爱和鼓励,同心战疫,定会赢来“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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