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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0多年来首次大修,有这些新变化

扬子晚报网1月24日讯(记者 王赟)  1月2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是我省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1 月 23 日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重要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自 1991 年颁布实施以来,其在规范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人大依法履职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需要修订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九章六十八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等作了全面系统规范。《议事规则》结合江苏实际,规范审议审查程序。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对省人大常委会和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法规草案会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会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开省人代会的实践经验,《议事规则》围绕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了补充完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规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会议文件、简报等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阅文系统推送。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议事规则》中,有诸多制度设计值得关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张一卒介绍,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后,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但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

此外,明确组织人事方面的相关内容。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是省人代会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职权,《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一委两院” 主要负责人,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通过办法、提名和推荐、候选人的确定以及选举和通过程序等方面内容。同时,对上述相关人员的辞职、罢免、补选、个别任免和代理作出相应规定。其中,特别对有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首先,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在选举、辞职、罢免、补选和代理相关程序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其次,细化选举和表决方式。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此外,根据宪法宣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江苏实践经验,增加了宪法宣誓的内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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