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朋友殷某借款5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日子到期后,李某一直不肯还钱。为此,殷某将李某和她的丈夫吕某告上法庭。对此,吕某直呼自己是“冤种”,他说自己压根不知道这事,而且家里也没有房子装修。这笔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5月,李某向殷某借款5万元,约定每日利息为500元。因李某拒绝还钱,殷某将他们夫妻俩起诉至法院。吕某表示,款项是李某借的,他完全不知情,借款的用途也不清楚。虽然借条上写着用于房屋装修,但近年来家里并无房屋进行装修,直到殷某前来要债,他才知道此事。同时,自2021年6月李某离家出走后,自己便联系不上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殷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殷某主张的5万元借款虽发生在李某、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只有李某一人出具借条,且所借金额较大,借条虽载明借款用途为“房屋维修”,但借款是否真实用于“房屋维修”,殷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因此殷某主张涉案借款系李某、吕某夫妻共同债务,吕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对于超过法律能够支持范围内利息也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李某向殷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从“司法解释”提高到“法律”的位阶,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即避免债务扩大化负担,也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出借债务时的注意义务和法律意识,更加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加有利于引导社会行为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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