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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现时发现女主播是“照骗”决定分手,男子被对方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男子爱上女主播,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他多次给女友转账并在平台上刷礼物打赏。没想到两人见面后,女主播和照片视频里完全不符,男子决定分手。因扯到金钱的问题,女主播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则认为女主播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警。法院会怎么判决呢?5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梅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女主播夏某,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梅某多次向夏某转账,共计3万余元。同时,梅某为了给夏某刷礼物打赏,还向夏某所驻平台充值共计10多万元。在此期间,夏某收到打赏后,也陆续向梅某转账,其中包括“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其他大额转账,合计约4万元。

原本以为是甜蜜的爱情故事,没想到后来二人见面后,梅某认为夏某本人与照片及视频中所见不符,于是提出分手,夏某同意分手但是要求梅某为4万元转账出具借条。为此,梅某在微信中向夏某发送“梅某于2020年7月15号向夏某借款4万元整,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如不归还梅某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梅某未按约还款,夏某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后,由梅某在微信上予以明确认可,并有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梅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梅某向夏某还款4万元。

梅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夏某起诉。同时,梅某认为夏某与他人合伙利用网络平台,使用虚假照片以婚恋名义向多人进行诈骗,因此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梅某与夏某相识于某网络平台,因梅某认为夏某利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诈骗,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夏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夏某可另行起诉。因此,梅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该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承办法官王瑞煊表示,恋爱应该是甜甜的,但是这份甜甜的恋爱绝不是建立在金钱交易上的。爱情需要理性,尤其是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交友更加需要谨慎。一方面,网络平台主体应当合法经营,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另一方面,网民在网上冲浪时,也要注意辨别,树立正确婚恋观,不要被“美色”冲昏头脑而随意向他人打赏、转账,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当对方要求给付财物时更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防范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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