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疫情暴发后,口罩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小小的口罩带动了整条产业链的火爆。口罩机、PP 无纺布、鼻梁条等作为生产口罩的核心设备和原料,成了疫情期间不少企业眼中的 " 香饽饽 "。然而,利益的背后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4 月 9 日,江某向某公司供应 8 套用于配合口罩机制造口罩的超声波设备。江某书面保证,该设备打片速度能够达到 150pcs/ 分,否则全额退款。某公司向江某总计付款 40 万元。1 个月后,因案涉设备未能达到江某保证的效果,某公司通过微信与江某进行交涉。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某公司将江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江某退还货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江某辩称,某公司是因为口罩机市场需求陡降,生产的口罩机滞销,转而要求退还案涉设备以挽回损失。某公司拖延 1 个月才以调试不成功为由要求退货,该设备的价格已大幅下降。如同意退货,将使江某承担极大损失。某公司应补足差价,他才会同意退货。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经江某申请,法院分别在江某和某公司提供的测试条件下进行勘验,均出现口罩粘合度前后差异较大,口罩机不能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现象。因此江某未向某公司供应符合约定的设备,导致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江某返还某公司货款 40 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表示,在审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分别处理。倘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若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疫情不是违约方的挡箭牌,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才能稳步健康发展,取得长远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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