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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随便写了个地址,发生纠纷后去哪里的法院打官司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想打官司去哪个法院起诉,往往成为原告诉讼时考虑的第一个问题。不过,如果原被告曾签订合同,约定万一发生纠纷向某地法院诉讼,但约定的这个地方不是原被告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这场官司应该去哪个法院进行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张某告上秦淮法院。之所以选择在秦淮法院,原因是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对此,张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他表示,当初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的地方是江苏省某县,也是张某自己的所在地。当初,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把合同带到某县给他签字,而不是合同里写的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因此,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某公司认可了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承认合同实际签订地点确实是在江苏省某县,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发现,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某市,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秦淮法院诉讼,但与双方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秦淮法院管辖范围。现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合同实际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也认可。法院依法裁定,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不是一个天马行空的自由选择权,而是一个“脚踏实地”的自由选择权,必须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来约定管辖。因此,当事人一方面要积极运用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尽可能减少双方对管辖法院的争议,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协议管辖的限制性规定,以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选择与纠纷有真实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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