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南京 > 正文
桥梁工程未全部竣工就验收,承包方因工程款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刘法官,感谢你!我们公司之前也有遇到过建设工程款项的案子,想不到这次这么快能帮我们结案!”近日,一起涉及南部新城开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南京秦淮法院红花法庭刘浩冬法官的主持下,得以圆满化解。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南部新城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安排,需要在大校场以北某河流建设桥梁。随后,经过转包分包,某钢结构公司从某工程公司处承接该桥梁的钢结构制作、供货工作,后因双方在工程款计算的工作量和价格上有争议,承包方某钢结构公司起诉至秦淮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浩冬发现该案涉及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的重点桥梁,为了落实保障南部新城快速开发建设、推进重点工程按时竣工验收的精神,刘浩冬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排期,并决定采取在线的方式进行庭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的细节与计算方式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原告表示,他们负责加工制作,提供的材料没有问题,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之后,就应该支付工程款。而被告则提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计算的工作量和价格,都有严重错误,根据合同要求,需要综合运输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等。如果把损耗算进去,是不相符的。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刘浩冬法官发现了案件的症结:对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是否完成,以及计算方法,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过往经验,涉及此类工程款项支付的纠纷,需要等待主体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鉴定,如此一来,一方面耗费时间,工程全部竣工还需等待1-2年;另一方面,工程鉴定需要对工程整体打包进行鉴定,需要花费较多成本,费钱费力。

秉持着尽快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并推进工程尽快竣工,服务南部新城建设发展的精神,刘浩冬法官在庭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的一番释法说理,让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认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自调整了工程款的计算方式,达成了调解意向。

刘浩冬法官表示,作为南京市重点发展建设的城市规划,南部新城着力打造先进规划理念的集中示范区。按照案件类型、地域特色进行布局,秦淮区大校场区域恰好位于红花法庭的服务范围。近年来,红花法庭一直着力落实区委实施“人居环境改善行动”“民生福祉增进行动”“基层治理效能提升行动”的要求,针对南部新城建设过程的常见问题,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程序,从源头减少纠纷诉讼;涉及新城开发的诉讼案件,积极适用调解程序,提高审判质量,为建设工程有序推进提供助力。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