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男子在雨天里,穿着拖鞋在加油站里摔倒受伤。事发后,他以加油站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将对方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索赔 18.8 万元。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加油站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不能因为该男子自身原因摔倒受伤,而对加油站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在近日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20 年 6 月某日,孙某穿着拖鞋开车去某加油站加油。由于当天下着雨,加油站的凹陷地面产生积水,导致孙某在缴费时不慎摔倒受伤。
意外发生后,孙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 " 左尺桡骨骨折(远端)",并进行了手术。后经司法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
2021 年 7 月,孙某将加油站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他认为加油站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 18.8 万元。
加油站方在庭审时表示,孙某在事发时违反交通规则穿拖鞋,且没有尽到一个成年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加油站张贴了 " 雨天路滑,注意安全 " 的警示提示,已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则不这么认为,他觉得拖鞋与滑倒无任何直接关系,且拖鞋具有防滑作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是穿着拖鞋洗澡防滑。
法院认为,加油站系室外场所,雨天进出车辆频繁,地面出现水坑不可避免。根据现场视频显示,案涉小水坑并无油污,且其他人员均正常来回走动,没有滑倒或者打滑现象,故可认为案涉小水坑不足以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加油站张贴了提示,履行了对危险的告知、警示,故可以认定加油站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孙某穿拖鞋的行为,法院认为其称穿拖鞋更防滑、否则大家就不会穿拖鞋洗澡之说,完全违背生活常识,强词夺理。孙某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属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故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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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1 16: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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