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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摄影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评奖,侵权者被判道歉并赔偿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4月19日,江苏高院发布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剽窃作品、恶意抢注商标、伪造证据、恶意灭失保全证据、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内容。

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评奖,侵权者被判道歉并赔偿

王某应孙某请求将其摄影作品寄给孙某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某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还将王某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用于申报“金眼奖”、出版专著、网络宣传、参加展览、论文写作、媒体发表、接受采访等。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王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孙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王某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于是判决责令孙某停止侵权,赔偿王某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王某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孙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需在全国范围内、行业内赔礼道歉的程度,改判责令孙某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南通日报》及“中国记协网”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该案涉及摄影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恶意侵害情形,系摄影类作品中判决赔偿数额较高的一起著作权案件。涉案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侵权人先行向权利人约稿,却将权利人作品作为其个人作品用于出版专著、参加中国新闻摄影界的最高奖项“中国新闻摄影记者金眼奖”评奖,并获得“金眼奖”,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发表的文章中多次自称其系涉案特定作品的拍摄者等,以谋取个人名利。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恶劣。为此,法院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从高确定赔偿额为15万元。同时,二审法院判决依据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原则,将赔礼道歉的范围扩大至国家级多家报刊及网站。该案判决充分体现对独创性较高摄影作品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此外,该案还涉及以报纸摄影专版形式使用多个作者、多幅图片时署名方式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诸多疑难复杂问题。该案在这些问题上确定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加强著作权保护、激励公众创作的导向,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当事人变造重要证据妨碍诉讼,法院予以处罚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诉讼中提交的12份票据中,有10份票据或存在明显液体浸润痕迹,或系消退原有字迹后重新书写,或在墨迹浓淡、笔画宽度、墨迹分布、字体大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非相同条件下一次性书写形成等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自认上述3份票据系其本人书写,并数次就票据真实性作出承诺。

苏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两公司提交变造的证据进行诉讼,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活动,导致启动鉴定程序,大大拖延了审理周期。鉴定后,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仍拒绝承认相应变造行为,理由明显违背常理、不合逻辑。陆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两公司变造证据、利用伪证进行诉讼知情并负有责任,并积极参与上述行为,多次虚假陈述。据此,法院对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陆某分别处以25万元、25万元、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三被处罚人按期全额缴纳了罚款。

法院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应当依法、诚实、全面提供证据。涉案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系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在先权利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该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对当事人变造在先使用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法院坚定惩治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以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 

恶意转移、灭失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罚款

苏州中院根据专利权人周某申请,对瑞之顺公司被控侵权的排水板成型机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瑞之顺公司告知法院已将被控侵权产品迁移至现在经营地点。法院前往新地点勘验,经与诉前保全图片比对,现场产品并非诉前保全的产品。瑞之顺公司陈述因搬迁,被保全产品已不知去向。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导致该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案件侵权判断,因此依法认定诉前保全证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并考虑毁灭诉前保全证据等因素,全额支持周勤100万元赔偿请求。同时,法院就瑞之顺公司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是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对侵权人擅自转移、灭失被保全证据,直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并予以司法制裁的典型案例。因被诉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事实,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和证据规则,作出上述判决及制裁,对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维护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被判赔偿 

张玉鹏被认定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正宏许记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张玉鹏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扬州中院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意在表明“正宏许记”的黄珏老鹅制作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市政府将非遗牌匾授予该店,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系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行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人为地提高了其竞争优势,变相使张玉鹏客户资源减少、潜在市场压缩,并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正宏许记老鹅店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冒用市政府授发的非遗牌匾和“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张玉鹏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法院判决:正宏许记老鹅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玉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黄珏老鹅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大运河文化的一项内容。一方面,该案判决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依法使用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该案判决还涉及“黄珏老鹅”名称以及制作技艺的使用问题。考虑到“黄珏老鹅”一般制作技艺已经公开,判决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鼓励弘扬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明确了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法治界限,否定原告对案涉“黄珏老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使用的垄断性权利,对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护航大运河(扬州段)文化由文化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并走向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附: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

1. 对当事人变造重要证据妨碍诉讼行为给予罚款

——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苏州托托工贸有限公司、陆宝琪伪造、变造证据司法惩罚案

2. 恶意转移、灭失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认定侵权成立并给予罚款

——周勤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 侵权人未按证据提供令提供证据推定侵权获利额等事实成立

——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诉海盐好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罗格朗建材有限公司、计郑平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4. 侵权人拒不提供由其掌握的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云龙区丽沨酒店、徐州鲁商众投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5. 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投诉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苏宁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

6. 举办微信抽奖的奖品信息不明确构成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

 ——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

7. 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宣传、评奖系恶意侵权行为

——王广祥诉孙荣刚侵害著作权纠纷

8.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构成虚假宣传

——张玉鹏诉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正宏许记老鹅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9. 恶意注册商标后对在先使用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纪家乡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10. 恶意抢注商标后起诉他人商标侵权被驳回

——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诉蔡中伟、蔡会干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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