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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医用口罩购买熔喷布,收货后发现不合格且生产厂家无资质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2020年4月,一家公司为生产医用口罩,向朱某购买熔喷布,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收到货后,公司发现产品不合标准,而且是由无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因此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法院会如何判决呢?2022年3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为生产口罩花61万元购买熔喷布,收到货后发现不合格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向朱某转账61万元,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1吨99-25-175” ,某公司自述这串数字的含义为:重量1吨、过滤性达到99%、每平方米克重25克、宽幅175毫米。后来,朱某向某公司交付由某某公司生产的熔喷布1吨。某公司收货后进行检测,认为过滤性不达要求,要求朱某退货无果,因此起诉至法院。

朱某对此辩称,买卖发生在疫情特殊时期,双方从未约定过滤性要达99%,某公司仅口头提过过滤性达95%,不同意退货。

生产厂家某某公司陈述,当时疫情突发、物资紧缺,公司一边生产熔喷布、一边申请资质。后来公司因政策性停止审批而未申报成功,熔喷布是原材料,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因此没有注明厂家,未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案涉熔喷布的过滤性在90%左右,都是现场验货交易。

构成违约要赔偿,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某公司和朱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汇款凭证上附言过滤性达99%是某公司的单方行为,朱某不予认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质量要求不明确。但是,朱某自认某公司提出过滤性应达95%,推定此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生产厂家某某公司明确表示案涉熔喷布的过滤性只有90%左右,显然不符合某公司和朱某对于过滤性的质量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都应当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某某公司自认其没有取得熔喷布生产资质,生产的熔喷布没有标明生产厂家,也没有合格证,朱某销售给某公司的熔喷布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未能向某公司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秦淮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朱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因为物资紧缺而降低标准

承办法官常乐表示,本案是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因买卖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系《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本案情况而言,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单方在转账凭证上附言不能证明系与朱某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约定,且附言内容含义不清,将数字“99”解释为“过滤性达到99%”为某公司的单方解读,因此本案不存在约定的质量标准。

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朱某陈述与某公司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时,某公司曾提出过滤性要达95%,朱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据此可以推定双方对于过滤性的标准至少为95%。因此本案最终认定过滤性达95%为双方约定适用的质量标准,无论是某公司委托检测,还是厂家自认,过滤性均达不到该质量标准,某公司提出的退货退款主张应予支持。另外,除了直接约定、补充约定、推定约定质量标准以外,对于买卖标的物通常还会有一些国家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且需受到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约束。

常乐表示,本案中,朱某销售给某公司的熔喷布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实际是由无生产资质的公司生产,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虽然买卖发生在疫情突发期间,熔喷布作为生产防疫口罩的重要原材料,当时处于物资紧缺状态,价格大幅上涨,但也不能因此而降低对质量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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