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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挡路成死亡车祸“帮凶”,环卫公司被判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朋银 吴艳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男子骑着电动车行驶时,为躲避重型货车,撞上路边的垃圾桶后摔倒,随后该男子被货车撞伤后身亡。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定环卫公司管理缺失分担余责 40%。

2020 年 2 月,男子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躲避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到路边垃圾桶摔倒,随即被该货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中,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观察不够,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三方就事故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自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5% 的份额。

李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余下 65% 的赔偿责任。

该环卫公司辩称,李某的死因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杨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死因并非堆放物倒塌导致,环卫公司无过失。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垃圾桶的放置人,在使用和管理中将垃圾桶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致使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时因碰撞垃圾桶而摔倒,以致被过路车辆撞伤死亡。

被告放置垃圾桶不当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行时,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以致与垃圾桶碰撞并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定被告承担 40%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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