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周明)“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河北邢台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于1月24日凌晨自杀去世。在他公开的遗书中称自己曾遭到众多网友的网络暴力。2月8日,有媒体报道,刘学州收养方的亲属于近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起诉网暴者。在该事件中,在网上对刘学州做出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网暴?律师起诉的网暴者具体是哪些人?如果起诉成功,网暴者又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刘学州微博截图
哪些网暴者将被起诉?
刘学州在网络上公开的遗书中称,自己寻亲成功后,因为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遭到了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等不当言论,对一定的人物、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进而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慧表示,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甚至违反了法律。
严慧介绍常见的网络暴力如:1.人肉搜索,即在互联网上恶意收集、公布可以识别他人身份、特征的隐私信息。2.网络语言暴力,即在网络上发布针对特定人的贬低性言语,使被攻击人社会评价降低。3.捏造事实、制造与传播网络谣言,即散布虚假事实从而毁坏他人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和社会名誉。
“本事件中的网暴者指的就是符合上述情形,对刘学州进行语言暴力,恶意诽谤、诋毁的那类群体。”严慧说。
网暴者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严慧分析,针对网络暴力类侵权案件起诉的关键一般在于侵权事实及侵权后果的举证、认定上。如网络暴力、捏造诽谤事实或诋毁、诽谤等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等的举证、认定以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后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典型表现就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真实信息内容进行篡改,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依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严慧表示,对于这类网络诽谤犯罪的入罪标准,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其中就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并对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及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具体情形及认定进行了列举。如“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依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在本事件中,刘学州收养方的亲属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起诉一些网暴者侵犯刘学州的名誉权等。对于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网暴者,可能就触犯刑事犯罪了。严慧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前款罪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