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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拐孩子的“孙卓案”和“曹平案”,为何一个被追责另一个不批捕?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 陈子秋)近日,电影《亲爱的》的原型孙海洋,终于找回儿子孙卓的消息引爆网络,人贩吴某被刑拘,买走孙卓的养父母也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孙卓案),众多网友都替14年后终于团聚的一家感到开心。



△ 2021年12月6日,孙卓时隔14年与亲生父母相见

12月18日,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的亲生父母,欲追责养母(以下简称曹平案),但检方不予批捕一事引发网友质疑。

有媒体报道称,曹平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保姆刑责,但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保姆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曹平家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那么,“曹平案”亲生父母的诉求还有实现的可能吗?为何“孙卓案”和“曹平案”的处理方式不同?12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咨询了几位律师,听听法律人士是如何解答的。

婴儿被保姆拐走32年后才找到,检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1988年1月,刚刚5个月大的婴儿曹平被家中保姆秦某英拐走,从此秦某英以养母身份抚养孩子长大。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曹平被找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曹平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曹平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时隔32年,曹平亲生父母终于见到了自己寻觅多年的儿子。



△ 2020年6月1日,桂林警方发布微博称曹平(化名)时隔32年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

曹平父母认为,保姆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 曹平与家人见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方认为本案发生在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案件告破,时间过去32年,且案发后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追诉期限。

不少网友也对“不予批捕”表示不解,有网友质疑 “该接受惩罚的人就这样没事了?”也有网友表示理解检方的决定“买卖同罪,但是本案是由于过了追诉期。”

律师解读为何设置追诉时效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什么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表示,首先,刑法的本意是威慑、防止、惩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才是打击、惩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再做出犯罪行为,可以认为此人知道错了,不会再危害社会稳定,所以追诉时效过后,没有再惩处的必要。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让办案机关集中精力处理现行案件。当然,对于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认为必须追诉的,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也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



△ 曹平被拐当年的协查通报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等等,超过了就不追究刑责了。 “1997年刑法修订(以下简称97年刑法,旧刑法简称79年刑法),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相关规定做了改变。“简单来说,79年刑法是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97年刑法则加重了力度,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可以一直追诉。”徐应超认为,发生在1997年以前的“曹平案”,适用的是79年刑法,既超过诉讼时效,又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因此,检方不予批捕。

“曹平案”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律师们有不同观点

张骏也认为该案应适用79年刑法。他表示,1988年,保姆将孩子拐骗到自己家时就是既遂犯,犯罪完成,因此该案的追诉起始时间应当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此后保姆一直养育孩子,不能将养孩子的时间算作犯罪时间。因此,‘曹平案’亲生父母想实现诉求的可能性不大。”

有律师对于该案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认为,该案拐骗儿童的行为应当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志华说:“保姆涉嫌拐骗儿童罪,系继续犯,行为人从着手实行到被拐骗对象曹平满十四周岁之前,曹平脱离家庭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988年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至1997年刑法颁布,曹平还未满14周岁,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因此,我认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志华表示,该案应当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他认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情感因素、没有再犯罪、对社会危险小等情节,不予批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孙卓案”和“曹平案”的区别究竟在哪?

有网友表示,同样是拐孩子,为何最近引发热议的“孙卓案”,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曹平案”却不予批捕呢?对于这一问题,徐应超解释称:“‘孙卓案’和‘曹平案’有着明显区别。”他表示,两起案件有两点不同之处:

其一,“曹平案”发生在1997年以前,适用的是79年刑法。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制必须满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一条件。而‘曹平案’的保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已超过追诉期限,所以检方不予批捕。而“孙卓案”发生在2007年,适用97年刑法,这时的追诉时效已经修改,只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会追到底,追一辈子。

其二,“曹平案”是保姆将孩子抱回家自己养育,但“孙卓案”是被拐卖。“孙卓案”具有拐卖犯和收买犯两方,这两方适用97年刑法是都要承担责任的。因此,一个案子不予批捕,另一个案子要承担刑责。

(文中曹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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