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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南京出台《细则》明确

现代快报讯(记者 潘荣)为保障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日,南京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房产局、市建委出台《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细则》对老旧小区、居住类历史地段以及危破老旧住宅片区,采取差别化更新模式,并对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进行明确要求。其中,更新项目内相关权利人签约率达100%,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域范围内原地安置建筑面积占更新区域设计方案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

△图片来源:南京市规划资源局

《细则》适用的更新对象为南京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片区为主的城市地段。

记者注意到,《细则》采取差别化更新模式,要求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项目应避免零散化、碎片化,按片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老旧小区改造以维修整治模式为主。居住类历史地段,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一般历史地段,以维修整治模式和适度改建加建为主。其他以危破老旧住宅(棚户区)为主的片区,可综合运用拆除重建、加建改建、维修整治等不同模式。

在规划管理方面,要求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项目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可作为控详调整的必要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与控详调整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审报批。用地边界方面,可结合产权界限调整控规划定的规划地块边界合并或拆分地块。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项目的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得侵占规划“六线”。

用地性质上,更新项目范围内各类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模不得减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复合利用,不独立占地。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保护线和重要视线走廊、景观风貌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可以结合实施方案研究确定。

规划方案审批过程中,更新项目内相关权利人签约率达100%,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签约率未达100%,但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进行规划方案审批。涉及危房消险的项目,在签约率达95%、部分权利人未申请办理土地证权属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土地管理方面,要求区域范围内原地安置建筑面积占更新区域设计方案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涉及规划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可以院落或幢为单位,带保留建筑更新图则进行公开招拍挂;商业用地可带保留建筑更新图则,设置一定条件挂牌;如在保护规划、控规等相关规划中,要求用地性质延续历史不能改变的,可按历史用途设置一定条件挂牌给实施单位。

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加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可重新设定。此外,对不动产登记环节存在的多种情况,进行分类细化和明确,明确了更新实施前的产权调查、更新过程中以及更新完成后的不动产登记,对突破规划设计规范的,在不动产登记时须备注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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