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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误入诈骗团伙,不忍受害人卖房继续投钱:赶紧报警!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小月大学毕业后找工作,却误入通讯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后,她得知一名被害人要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入60余万,于心不忍,告诉被害人:我们是骗子,赶紧报警!接着自己也离开了诈骗集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月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小月认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法院量刑过重,提起上诉。11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

△ 庭审现场

女大学生告知受害人自己是骗子

2019年8月初,刚大学毕业的小月在找工作期间,经朋友张某介绍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养(微信)号的工作,别有用心经营这些号的朋友圈。后来张某要求小月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两名被害人被骗23万余元。2019年9月5日,小月在得知,一名被害人打算卖掉房子,继续向诈骗平台"投资60余万元。这下小月慌了,随后她在微信上向两名被害人坦承自己是骗子,提醒他们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完这一切后,小月也离开了犯罪团伙。

很快,这两名受害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于当日立案侦查。小月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5170元,还有一名被害人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小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月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小月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自己提醒被害人报警后,也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明知他人报案,有意识地使自己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应视为自首。同时,自己的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挽回被害人被骗款项,是犯罪中止。自己向被害人预警,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缓刑!法院二审改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月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的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如何正确评价小月的预警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小月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小月在得知被害人想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时,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并发出预警,虽然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但此事实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小月向被害人坦承犯罪行为,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自行脱离诈骗团伙,其并未自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是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抓获赵某、张某等人,从而破获此案,因此不能认定为小月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小月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案情,应对小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小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可以完成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

“法律是刚性的,小月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法官作为适用法律的主体,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完成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法官助理陈旭霞介绍,小月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误入诈骗团伙,后主动向被害人赵某、刘某坦承犯罪并提醒被害人报警,有效阻止赵某进一步被诱骗投资60余万元,帮助刘某及时挽回被骗款项14余万元,进而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通讯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小月的预警行为体现了她内心向善的一面,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应对她从轻、减轻处罚。“也提醒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注意防范,对于刷单、兼职客服等语焉不详的工作机会提高警惕。”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通讯网络诈骗一审案件158件,主要包括“游戏杀猪盘”“冒充公检法”“网络平台刷单”等诈骗形式,判决人数731人,犯罪数额70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78人,判处罚金共计1721.2万元。(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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