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很多人每天出门前,都要仔细检查电源是不是已经切断,有人觉得这是“多此一举”,然而真的发生火灾时,就追悔莫及了。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因验钞机着火造成损失,于是将验钞机生产商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生产商家按60%比例对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王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一天夜里超市着火了。根据店内录像显示,这一天0点,小超市内的验钞机指示灯还在闪烁。到了1点24分,验钞机开始冒出烟雾,仅仅1分钟过后,店内便起了火。经现场勘验,消防救援站出具了《火灾证明》,载明“初步断定起火原因为验钞机自燃引起火灾。”
超市内着火造成不少损失,于是王某将验钞机的生产厂家某公司告上法庭。王某认为,超市起火就是验钞机自燃引起的,某公司作为厂家得赔钱。而某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在验钞机的用户手册、说明书中注明“工作完毕后,请务必切断电源”。明明就是超市没有按照要求拔断电源线,才导致了验钞机自燃,后果应该自负。对此,王某表示,某公司并没有对验钞机的使用说明及如何安全使用作出指导和提示。
某公司是否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案涉验钞机的生产者,虽然对验钞机在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的使用方法作出了说明,但未对该验钞机长期连接电源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属于指示瑕疵,应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超市对验钞机使用不当,可适当免除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后认为,本案以某公司按60%比例对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超市按40%比例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为宜。
对于这些产品,生产者必须具备警示标志
承办法官张赜表示,产品责任与我们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务必予以充分重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符合要求。对于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尤为关注,必须具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者虽对产品的使用方法做出说明,但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存在超出一般消费者理解和认知的安全隐患,生产者未能对该安全隐患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的,属于指示瑕疵,应当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赜表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也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应当按照要求及说明使用产品,否则也要为自己的使用不当“买单”,得不偿失。
张赜表示,在每年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相信很多人都加入了“买买买”的行列,提醒大家在收货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不要将其随手扔掉。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要安全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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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5 1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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