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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发布涉农土地纠纷典型案例

涉农土地纠纷不仅影响农民切身利益,还制约基层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近年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农村人口多、涉农案件日趋复杂的特点,在郑集人民法庭设立全市首家“土地纠纷调处驿站”,积极探索涉农土地纠纷处置的新思路、新机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全力构建涉农土地纠纷“12345”处置模式,即服务乡村振兴“一个中心”,立足汪河调解工作室、土地纠纷调处驿站“两轮驱动”,汇聚乡镇党委、行政部门、自治组织“三方合力”,探究纠纷来源、问题原因、现状表征和化解对策“四个层次”,完善依法化解、就地化解、靠前化解、联动化解、彻底化解“五项机制”,找准司法工作精准发力的切入点,加强土地纠纷分析研判和司法应对,树立精品化审判意识,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为了充分展现郑集人民法庭试点成效,不断提升全院服务保障“三农”工作的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涉农主体的合法权益,现梳理发布涉农土地纠纷典型案件如下:


案例一:延伸职能,靠前化解土地纠纷案中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何桥镇某村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因双方的承包地纠纷引发冲突,张某将朱某打伤,并损害了朱某家的门窗,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后,朱某将张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门窗损失共计3800元。接到案件材料后,调解员汪河发现虽然原告的起诉状描述的事实比较简单,但双方的矛盾可能已经积怨较深,遂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多番沟通,详细了解双方之间的诉争源头和矛盾症结点,并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来源,为下一步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原告详细沟通后,汪河摸清了原告认可调解的最低数额。在多次入情入理的心理疏导和释明法律后果后,被告张某也逐步认可了赔偿数额,几番丈量和多番调解引导后,双方就土地四至和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一起“争地伤人”的复杂案件终于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近年来,郑集法庭“土地纠纷调处驿站”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深度融合“汪河调解工作室”调解优先模式,完善亲情化说理、多元化调解、一体化化解的“三化”土地纠纷化解机制。针对涉农土地纠纷,承办人必进实地调查勘验、查证事实,做好定分止争、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多方合力,联动化解土地纠纷群体案


基本案情:上个世纪80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郑集镇某村田某强、田某刚、刘某等19人分得村土地约30亩,后来因为种地收益较少且需要缴纳公粮及农业税,田某强等人遂将自己土地撂荒,被时任村小组组长王某拾起耕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本撂荒的土地四周建起了住宅,撂荒土地随之变成高价值财产,引发权属纷争。10余年间田某强等人先后在镇、区、市各部门通过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反映土地诉求,要求王某返还土地,因案涉群体达20人,矛盾尖锐复杂,一直未能有效化解。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四至不明,裁定驳回起诉,但矛盾一直存在,法庭积极与属地党委政府、村委会沟通联系,承办人万小永先后与郑集政府负责人、郑集镇政法委员、镇信访部门、镇人大主席、镇土地所、郑东村村委会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走访纠纷现场10余次,最终通过合理划定各当事人土地四至及确认各自权属,圆满化解这起群体性纠纷。


典型意义:近年来,郑集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纠纷化解前沿阵地、服务群众一线平台、社会治理重要环节”重要作用,依托“土地纠纷调处驿站”,对涉农土地纠纷案件,加强与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等常态化沟通对接,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三:深入田间,就地化解土地纠纷连环案


基本案情:2002年,某村委会将某水厂地块租赁给吴某使用,该地块紧邻张某地块,后吴某又将水厂地块出租给案外人李某使用,2015年李某在水厂地块上垒土建设羊圈,致使张某地块排水困难,为此,张某到村委会反映情况,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导致双方矛盾积怨较深。为化解纠纷,村委会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张某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相继诉至法院。接到案件材料后,朱广伟庭长当即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并指派法官肖扬和调解员汪河联动化解,看似普通平常的土地纠纷连带着排除妨碍,实际上反映了多方当事人的长期积怨。初步分析案情后,肖扬研判调解思路,确定了“走进田间、走进心间”的互动式调解方案。肖扬和汪河一起走进村委会和涉案土地一线,实地查看两地块现状,耐心倾听原告诉求和被告抗辩,拉近司法同当事人的距离,同时通过村委会详细查明案件来龙去脉。现场勘验后,肖扬和汪河在了解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的原因后,把双方的意见带到了调解方案中,并通过面对面和背靠背的多次调解,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最终形成了由村委会负责修筑下水管道的方式,促使了两个案件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诉讼至法院的土地纠纷案件,具有乡土社会特殊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看似事情不大,但因涉及到土地这一农民最关心的利益点,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衍生出更多矛盾。土地纠纷案件的化解,要深入纠纷一线、走访田间地头,摸清纠纷源头及诉争焦点,依据法律,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诉求及实际情况,优先运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以保障双方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权益分配方案,让彼此在合理范围内互谅互让,最终实现土地纠纷就地调处、就地化解。


案例四:繁案快审,彻底化解土地纠纷疑难案


基本案情:铜山区某镇王某敏与王某刚系叔侄,早年间王某敏因无子女,遂收养王某刚将其抚养长大,并助其娶妻生子、成家立业。2018年双方因家庭纠纷诉至法院并判决解除收养(父子)关系。2019年10月,经王某敏申请,镇有关部门将双方家庭承包地进行了分割,王某敏取得庄西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双方签订《代耕承包地协议书》,王某敏将自己3土地交由王某刚代耕,每年象征性的收取代耕费300元,每年结算一次,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次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经相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果,王某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土地代耕协议。经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耕承包地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代耕承包地协议书》并未约定流转期限,王某敏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双方代耕协议并返还土地,后王某刚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涉农土地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以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赔偿损失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等,处理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承办法官不仅需要通晓基本法律和专门法,正确适用法律,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更要注意类案特点和个案实际,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就案办案。因此,在个案处理时,要注意适当的诉讼指导和引导、做好法律释明,对双方做好风险提示,善于运用事与理、法与情,付出更多耐心和细心,平复当事人情绪,缓和矛盾冲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五:调判结合,依法化解土地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何桥镇张集村窑厂位于何桥镇张集村,占地85亩,南部为水塘,北部为陆地。2001年之前因不具备生产条件处于闲置状态。2001年5月,该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村民租赁该窑厂进行养殖,租期自2001年5月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部分村民未将窑厂返还给村委会。2018年该村村民王某占用窑厂,将窑厂地面、水面承包给雷某;2019年王某又将窑厂水面(池塘)租给徐某。整个窑厂由雷某和徐某等人实际占有使用,因协商返还未果,村委会向法庭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郑集法庭针对涉案土地被告较多、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和矛盾调处难度较大的现状,制定了“示范裁判+集中调处”的解纷思路,承办法官肖扬和调解员汪河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勘验、开展诉前调解,并先行选择纠纷较难化解的当事人进行速裁快审,经多次详细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部分村民主动将土地返还村委会,对拒绝返还的村民,法院依法速裁快审支持村委会诉请。


典型意义:由于土地纠纷既具有一般社会纠纷的共性,更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纠纷性质的多元性、纠纷规模的群体性、致因上的复杂性、矛盾调处的敏感性等特点,承办人要因案施策,综合运用“示范裁判+集中调处”的工作方法,通过示范裁判,帮助案件其余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建立直观预期,通过同案示范,灵活运用“示范引导+诉前调解”集中发力,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该土地摇身一变为“乡村文化研究中心暨农业生态技术研试基地”,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这起法庭盘活土地资源,助力乡村振兴的案例,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充分肯定,《江苏法治报》头版头条专题报道,并被学习强国平台推介。


案例六:调解优先,高效化解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郑集镇某村于2002年合并至邻村,村民郑某、张某、李某、田某4人,均占用自家门口(既非承包地范围,亦非宅基地范围)村集体用地,搭建房屋、种植蔬菜等。近年来,随着村内人口增加,部分村民宅基地不能得到正常安排,为盘活村内闲置土地,合理利用起来,村委会需要回收被占地土地,但多次协商未果,诉状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人汪志敏和调解员汪河多次共同前往村委会开展调查、走访和调解工作,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经过多轮的释法析理和劝说引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4名村民同意返还土地,至此,4起因排除妨害的土地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基层农村社会,法律意识扎根不深,尤其是诚信契约意识淡薄,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充分运用巡回调解、巡回审判的方式,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进行庭审质证和辩论,抓住案件的切入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现身说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诉前、诉中一体调解工作意识,将调解工作作为化解土地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实现当事双方的矛盾弥合,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类案在萌芽状态消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吴磊 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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