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购买期房时一并购买的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业主能否主张退回车位款?
购买期房时一并购买的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业主能否主张退回车位款?

  李某于2018年5月11日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17幢2单元301室房屋及车位,其中房屋总金额120万元,车位价款10万元,商品房总价款合计130万元,该公司应当在2020年5月1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李某。次日,李某向该公司支付购房款130万元。后李某根据该公司通知摇号选取了编号为A001的地下产权车位。2020年5月11日,李某根据该公司的通知领取了上述房产及车位。同年6月,李某发现停车位无法使用,该停车位一边靠墙,另一边有柱,经测量,车位内径宽度为1.98米,而周边车位宽度为2.4米。李某认为该公司交付的车位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的行业标准,后其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因双方就车位调换协商未果,李某便起诉要求江胜公司退回车位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主张退回车位款。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对房屋约定了交付条件,并未约定车位的交付条件,且相较于房屋,车位的交付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加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则李某要求退回车位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车位宽度系影响该车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涉案车位未达到行业标准,致使李某无法正常使用车位,则李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定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涉案车位,因李某与该公司在上述合同中未对车位的相关参数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就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4.3.4的规定,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宽度2.4米,则涉案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因该公司未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设计车位,导致李某无法使用车位,属于违约行为,现李某要求该公司退还车位款10万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涉案车位无法达到其使用目的,损失客观存在,鉴于李某与该公司对此并未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周红 张夏云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