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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海州法院发布两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周心睿)为持续深化“为民办实事”,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重阳节前夕,9月29日上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和2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长安出席并进行发布,少家庭庭长李雪华主持活动。

发布会上,姜长安副院长首先介绍了海州区人民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相关工作情况。2019年至今,海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老纠纷案件467件,调解、撤诉256件,调解撤诉率为54.81%。海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维权工作的重点之一,认真贯彻落实“护老、助老、便老”服务宗旨。

一是畅通立审绿色通道,实现高效便民。开辟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离婚、继承、赡养、隔代探望等家事纠纷中,注重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利益保护和精神关爱。

二是强化庭审法律释明,提升司法温度。在庭审环节,考虑到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及知识水平,加强对老年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用老年人听得懂、讲得通的表达方式与其沟通,明理析法,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怀。

三是注重调解工作方法,利用亲情感化。依托“和合之家”家事案件调解中心,构建老年人维权联动机制,采用多渠道、多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整体力量化解涉老纠纷。注重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对老年人子女的引导教育,提高涉老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

四是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加大财产执行力度,全面了解被告人赃款赃物去向、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力争最大限度退赃退赔,让受害老年人切实感受到权益保障。

五是加强以案释法宣传,弘扬正向价值。为提高老年群体维权意识,我院坚持做好司法延伸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法官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机制,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村组活动,加强老年人维权和防范养老诈骗法治宣传。

六是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彻底化解矛盾。对涉老类案件进行针对性回访,与家事调查员共同发力,确保案件切实履行。对于家庭困难、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老年当事人,给予适当慰问及救助,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随后,少家庭庭长李雪华发布2起涉老典型案例。海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积极探索涉老案件审判规律,有力维护了人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会后,姜长安副院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海州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爱为先,通过搭建平台、开展定期回访、开展法官进网格工作,畅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用司法护航老年人的美好晚年生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赡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时年88岁,其与丈夫共生育六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已去世。原告李某某没有退休金,仅享有国家发放的每月50元老年补助及儿子生前所在单位每月发放的遗属补助1050元。原告称自己现在随儿子生活,每月吃药需花费数百元,剩余子女均尽心看护,仅被告赵某某未尽过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300元。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88周岁,缺乏劳动能力,现有的国家补助不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赡养费,对其合理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对其另四名子女不主张给付赡养费,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其他四名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应从原告赡养费总额中予以扣除。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仅因每月几百元的赡养费而争执成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李某某年近九旬,缺乏劳动能力,被告赵某某作为她的子女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故综合被告本人收入及身体情况、原告其他子女赡养情况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费作为一笔兼具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的费用,是每一名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其他子女对原告悉心看护,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值得鼓励和弘扬。针对被告不能及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通过衡量被赡养人实际生活开销、本地平均消费水平、子女收入、子女照顾老人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不仅有利于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充分领会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核,更有利于传承和发扬优良家风和美德,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二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连云港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周某某(时年81岁)骑电动自行车与某客运公司的李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其摔倒受伤,车辆局部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事故的关联存在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其自身所患某种疾病与车祸造成的损伤形成共同作用力。

【裁判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事故发生时为81周岁的老人,自身患有疾病,虽自身体质状况对伤情的治疗具有影响,但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而减轻,周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另外,接受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伤者周某某的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也具有证明效力,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周某某有疾病史要求减轻自己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老年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为,老年人个人体质状况或存在的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等同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否应参考损伤参与度的因素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应当回归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本质,即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别是是否存在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点,从归责事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阻却事由等角度综合考量认定。如果老年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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