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萌等9人盗掘古墓“韩母墓”,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2025年6月5日,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杨某萌等9人盗掘古墓葬案在列,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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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萌等9人盗掘古墓,均被判刑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萌、吴某林、吴某虎、王某发、杜某金、江某胜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韩母墓”实施盗掘,共计盗出文物18件。经鉴定,被盗9个青铜编钟为二级文物,9个青铜铺首衔环为一般文物,该次盗掘行为造成该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严重损害,但因盗洞入口距离墓体较远且被回填,未被及时发现。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萌、吴某林、刘某生、郭某平、朱某生、吴某虎、周某生(另案处理)、孟某信(另案处理)采用上述同种方式,再次对“韩母墓”实施盗掘,因盗洞内均有渗水、塌方而放弃盗掘。后巡查人员发现墓体上方及附近裸露的盗洞而案发。经鉴定,该次盗掘行为造成该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一定程度损害。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萌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韩母墓”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盗掘行为,并窃得珍贵文物,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分别判处杨某萌、吴某林、吴某虎、王某发、杜某金、江某胜、刘某生、郭某平、朱某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杜某金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该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严惩盗掘古墓葬行为、夯实文化遗产保护根基的典型案例。案涉“韩母墓”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杨某萌等人作为“韩母墓”所在地村民,先后两次定位并盗掘古墓葬,对古墓葬本体和墓内文物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对古墓葬的自然、人文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严厉惩治盗掘古墓葬行为,以法治利剑捍卫文化遗产根脉;同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规范履职,强化监管。
据新华网2024年4月份报道,一直被认为是汉初军事家韩信母亲衣冠冢的“韩母墓”,于2024年初追回9个被盗青铜编钟和9个青铜辅首衔环。但淮安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所有关专家表示,警方追缴的青铜编钟表明,过往的考证或有误,“韩母墓”并非韩信母亲衣冠冢,而是一座战国时期列侯墓葬,具有较高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朱某等12人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1062万元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假借水泥砌砖项目回收固体废物的名义,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11人提供的来源于上海、无锡、南通等地的固体废物约450车11896吨,填埋在某建筑材料厂内。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锌、铅、镍、钡、铜、锌、铬及氟化物,案涉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062万余元,其中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费用835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由某县人民政府垫付,案涉地块已完成规范化处置。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4万余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朱某、陈某、李某3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朱某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履行情况及认罪认罚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62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长江经济带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处置费用高昂等原因,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时有发生,对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该案充分体现了法院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4人被判刑
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熊某相约猎捕野生动物食用。4人在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有4只白色“大鸟”,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4人驾乘车辆搜寻。4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在试图含糊蒙蔽村民未果后丢下“大鸟”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2只“大鸟”不久后均死亡。经鉴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4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李某、刘某、熊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刘某、熊某系主犯,李某系从犯。杨某、李某、刘某、熊某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典型案例。东方白鹳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目前全球数量不足万只,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杨某等4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杀东方白鹳,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本案判决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司法担当。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