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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鸡、野兔,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钟海 记者 曹德伟)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可仍有小部分人心存侥幸,对野生动物下手。近日,镇江句容的巫某因非法狩猎,最终交了公益损害赔偿金3000余元。

巫某常年以打甲鱼为生,因在农田附近看到捕兽夹上的野兔便产生猎奇心理,从网上购买了捕兽夹、钢索等工具,一来二去掌握了猎捕诀窍。2024年6月至10月间,巫某利用铁质捕兽夹、钢丝绳索等捕兽工具,非法捕获到野生环颈雉5只、蒙古兔4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经鉴定,捕获的野生环颈雉、蒙古兔属于“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4年10月,句容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句容市检察院办理。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强化部门联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鉴于本案损害数额较小,巫某主观动机是取乐及自己食用,并非恶意牟利,主动到案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赔偿生态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巫某足额缴纳364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

同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巫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阐述,认定巫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现场开展法治教育。

“句容市全境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巫某现场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不再猎捕野生动物。听证员经评议认为,巫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挽回,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终结案件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野鸡、野兔、狗獾等野生动物虽然常见,但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捕兽夹、捕鸟网、弹弓等,均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为了经济利益或取乐等其他目的实施非法猎捕行为,不仅会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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