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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指“遥控”庭审,青海省海西中院通报引质疑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一起重审案件,引发广泛关注。5月13日晚,海西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截图


这纸通报并未平息众多质疑声,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刘征律师代表重审案件全体辩护律师发文,指出辩护律师们并未像情况通报中所说的那样违反法庭纪律。有知名学者、律师指出,这份情况通报存在释法错误、颠倒因果等问题。5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办理此事。

法官被指“遥控”庭审,海西中院称“监管措施不规范”

5月11日,有网友爆料,称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被控寻衅滋事的案件。当天下午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所有法官都从后门离开了,下午休庭前,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和天峻县法院的樊院长,在微信群里指挥审判长,让审判长打断律师说话的时候要“硬气点”。爆料者称,事发后,现场的律师们向当地各级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称法院领导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审理,违反了二审终审的法律规定。另有律师当场打了110报警,要求固定证据。很快警方来到法庭,现场调查取证,把审判长用的电脑主机拍照封存搬走。

5月13日晚,海西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该院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辩护律师强硬回应“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海西中院发现了情况通报后,网上仍有诸多质疑声音。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征代表重审案件的全体辩护律师发文,对海西州中院的情况通报作出回应。

刘征提出6点回应:1.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2.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3.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4.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天峻县法院院长樊旭华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哈斯朝鲁作为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樊旭华作为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5.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 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6.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作出处理。

知名学者、律师认为法院情况通报存在“释法错误”

针对海西中院的情况通报,江苏知名法学教授梁三利认为,海西中院的情况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这一点站不住脚,理由为:法庭乃争议和纠纷裁决主体活动之场所。休庭期间,审判区与普通之公共场所无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庭纪律系指庭审期间。既然是休庭期间,何来辩护人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之说?合议庭成员在开庭期间用个人微信登录微信,接受二审以及院长指挥庭审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控告之权利。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对违法行为拍摄照片以固定证据,乃举报和控告应有之义,何错之有?对于律师固定证据之正当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予以制止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通报称,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梁三利认为,这一点属于颠倒因果。理由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公开举报和谴责,是公民之法定权利。本案舆情之引发的是审判组织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非被告人家属之散布行为。

通报称,案件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对此,梁三利认为,这属于释法错误。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以“列举+兜底”形式,规定了院庭长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指导意见》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与尊重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是一致的:院长和庭长的审判管理并不是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干预,监督管理措施必须遵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从媒体公布内容来看,本案所谓指导行为并非法定的监督管理措施,而是直接介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干预依法审判的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将此称为监管措施不规范,属于释法错误。

梁三利说,“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是“旁听庭审”而非“指挥庭审”,且监督管理措施的主体是本院的院庭长,而非上级法院的庭长。上级法院对一审审理的直接介入,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度。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表示,就目前情况看来,法院认为辩护律师在休庭期间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但是,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不适用于休庭期间。

海西中院情况通报称重审案件是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实际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所列举的十项监督管理措施中,院庭长正常情况下的监督管理措施,应该是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二审法官“遥控”庭审,这样一来,案件一审有何意义?而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5月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已经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控告材料,正在进行审查办理。海西中院的情况通报,检察院也看到了,正在办理中。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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