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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串通继子转移夫妻共有房产,法院:合同无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吕金星 见习记者 徐晓安)郑某与张某曾是夫妻俩,没想到离婚后,双方的共有财产竟被张某与其继子恶意串通转移,于是,妻子郑某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太仓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郑某与前夫张某曾向杨某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后来,两人夫妻关系恶化,经法院判决离婚,案涉房屋因涉及第三方判决就未予分割。谁知,张某竟与继子张某某恶意串通,与杨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想要将案涉房屋转移给继子。郑某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继子张某某称,案涉拆迁安置房是郑某和张某为其购买的婚房,相关的款项已在购房后分别支付给张某,并且,张某某与妻子共同对案涉拆迁安置房进行了装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郑某和张某为其购买案涉房屋作为婚房,也无法证明其与妻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而且,张某某也从未入住案涉房屋。相反,郑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案涉房屋进行过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房子的水电气户名均在张某名下。同时,张某某一开始陈述其于2014年3月9日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又改口称,其于2017年上半年倒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前后矛盾,且与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时间不吻合。

结合郑某与张某在2017年夫妻关系恶化,张某将持有的公司股权恶意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杨某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以此损害郑某利益,因此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郑某及张某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在其与郑某婚姻关系恶化后,与继子张某某恶意串通,意图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屋转移,其行为因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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