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帅 记者 严君臣)赵某、钱某欲竞拍房屋,委托孙某代为竞拍并支付保证金。竞买成功后,委托人反悔不愿购买,孙某能未支付剩余款项,房屋进行二次拍卖后成交,两次拍卖差额部分损失应由谁承担?9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5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名下坐落于南通市的一处营业用房,并定于月底举行拍卖会。赵某与钱某二人商量后欲购买上述房屋,由钱某指示孙某代为参加竞拍。孙某接受指示后,即用赵某经由钱某转付的15万元交纳了参拍保证金。
拍卖前,钱某与赵某表示,不论价格多少一定要帮忙拍下。孙某即以其个人名义参与竞拍,并以21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同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发送给钱某和赵某,二人均予以确认。后赵某反悔不愿购买,导致孙某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成交价款。
2018年7月,拍卖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二次拍卖并以138万元成交。因担心银行进行索赔,赵某、钱某及孙某三人数次协商善后事宜,赵某再三表示孙某系接受委托处理竞拍事宜,就算有损失也与孙某无关。
2020年3月,银行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拍卖差额款及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孙某于2020年9月向银行主动履行完毕。
但孙某认为,其仅系接受委托代为竞拍,且导致二次拍卖的原因系委托人临时反悔,由此造成的损失最终应由委托人承担,遂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和钱某赔偿其已实际偿付银行的拍卖差价损失675000元、利息损失61699.69元及诉讼费5156元,共计741855.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即银行不履行义务进而受到损失,而该损失系孙某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产生,孙某可以向委托人即赵某和钱某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赵某和钱某赔偿孙某已实际偿付给银行的各项损失合计741855.69元。后赵某和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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