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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一档,迁移后20年内不得再次迁移……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这样保护管理

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等价值。为了加强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9月14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建立古树名木数据库,一树一档,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根据古树名木所在范围,明确养护责任人;同时明确了古树名木迁移的前提条件,迁移后20年内不得再次迁移,违规造成树木损伤、死亡的要追责。据悉,该规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一树一档,动态监测和管理

多少岁的树木是古树名木?规定中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如何保护管理好古树名木?规定中明确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具体来说,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种类、科属、树龄、规格、特征等)、价值意义、历史沿革、所有者、养护责任人、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管养记录、保护现状、编号、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照片等。标牌应当简洁清晰,内容应包括树名、拉丁学名、科属、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立标牌进行介绍。



△朴树 资料图

养护责任划分清楚,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街道管

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是谁?规定中明确: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街道为养护责任人;居民私有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庭院居民为养护责任人;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树木情况,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且指导养护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负责养护和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

迁移后20年内不得再次迁移,死亡的要公布

古树名木是“活化石”,应当坚持原址保护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擅自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但是有些古树名木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迁移,规定中明确古树名木因下述原因可以迁移,包括生长状况对公众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也无法就地进行有效保护的。

古树名木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迁移选址应当有利于后续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迁移后20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迁移,迁移后应当加强养护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承担迁移后的养护工作。

同时,规定也明确古树名木出现枯死枝、梢需要修剪的;树体及大枝出现倾倒、劈裂或折断危险的;长势衰退或者遭受损伤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业指导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养护措施。

此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的巡查,发现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养护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组织复壮,并做好巡查及各项养护管理的记录。

各设区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死亡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从管理档案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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