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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万元买了个人防车位,法院:全额退款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伟 见习记者 徐晓安)商品房小区中通常都配建人防车位,这到底能不能买卖?张某从开发商那买了套房子,还免费得到个停车位。后来,张某将房子转卖给刘某,附带的停车位也以8万元出售。没成想,该停车位是个人防车位,刘某发现后,双方产生纠纷,闹到法院。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6月17日,刘某向张某购买房子,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包含一个汽车位,价格为8万元。2021年10月27日,在物业办公室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刘某看到了该汽车停车位的租赁协议,才了解到,自己花8万元买了个人防车位。

原来,该汽车位是张某在购房时以“买房送车位”方式从开发商处取得的,双方针对该汽车位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价格为0元,租赁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延长承租。

然而,在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张某并未说明该汽车位是人防车位,以及其权利性质和取得方式。二人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未向刘某说清楚汽车位的情况,汽车位的所有权无法转移,致使合同中买卖汽车位部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今,刘某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汽车位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张某退还了该汽车位对应的8万元。

法官提醒,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属国家所有。因此,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当前,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车位后,取得人防车位收益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出租人防车位。业主在对人防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采用的是哪种方式,避免引发纠纷。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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