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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条例,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 卢河燕)7月29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这也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江苏实践经验,明确行政程序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将江苏“不见面审批”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规规范

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江苏这次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程序地方立法,意义非常重大。”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条例》是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客观需要。他特别提到,近几年江苏在“放管服”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条例》对此也进行了提炼固化。

比如,记者注意到,立法中对江苏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梳理、提炼总结,将江苏“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条例》明确,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要求,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并对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实行告知承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66条“硬杠杠”,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条例》共13章166条,对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全面规范,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记者获悉,《条例》规定了多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优化条例框架结构,对行政机关履职程序进行归纳,尽可能提炼出一些一般性要求。

比如,规定行政程序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并对启动时间、申请启动形式和告知参与人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明确听证的情形、申请听证的条件和逾期不申请的后果,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并明确调查方式和程序要求、证据种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全面反映行政程序的所有结果,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要求以及期间扣除、中止、顺延的情形,同时明确了行政文书送达程序和行政行为效力。 (曹伟 / 摄)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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