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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女”送父至护理院后玩失踪,护理费谁来付?

现代快报讯 老人膝下无子女,也无亲属照料,养老问题该如何保障?苏州的叶老伯年迈多病,被自己的 " 义女 " 送至护理院," 义女 " 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护理费后,便消失了。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叶老伯是个年逾七旬的孤寡老人,患有高血压、胆结石、胆囊炎等多种慢性老年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十多年前,叶老伯认了一位徐女士为 " 义女 ",双方口头约定徐女士对叶老伯进行赡养,而叶老伯去世后其财产留给徐女士。近年来,叶老伯一直和徐女士一家住在一起。后来,因叶老伯身体变差,徐女士便将叶老伯送至苏州某护理院,委托护理院对叶老伯进行 24 小时全日制医疗护理。

徐女士以叶老伯(乙方)的名义与护理院(甲方)签订了《医患协议》和《安全告知书》。《医患协议》第二项 "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 中约定:乙方家属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缴清费用。徐女士在《医患协议》乙方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一栏中签了名,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名并注明与患者关系为女儿。

徐女士按约支付了一段时间的费用,之后便再未支付相关费用,叶老伯也无钱支付。截至 2021 年 7 月,共拖欠护理费、伙食费、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 52437.62 元。护理院催讨无果,将叶老伯与徐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与护理院就叶老伯的护理治疗签订的《医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徐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护理院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 " 防老 " 成为当下很多人的选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助于解决孤寡老人养老困境,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法官提醒,许多老人选择认 " 义子 "" 义女 " 为自己养老送终,但因多为口头约定,存在诸多履约风险。建议广大市民善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资源,推动保障全社会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通讯员 杨晓军 李慧惠 丁真子 现代快报 + 记者 高达 实习生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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