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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成历史,江苏已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始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正式终结。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江苏实施方案统一城乡标准,彰显平等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 年度)的通知。《实施方案》通过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尊重和平等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但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即使同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为城乡户籍差异,赔偿标准也会有明显区别。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05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675元,赔偿年限均为20年,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02万余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仅为45万余元。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相较于其它试点地区,江苏省在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有不少创新探索。据了解,江苏不是把城乡的指标简单相加取平均值,或者简单地就高不就低,而是在具体子指标上进行区分细化,真正体现江苏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实施方案,死亡赔偿金为104万余元。此外,在抚养金的确定上也有新尝试。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都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计算项目,并将其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当时方案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在“两金”中,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从根源上理顺了“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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