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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进厂门就摔伤单位拒赔,人社部门:算工伤,要赔!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特殊天气,职工上班进入厂区,不久在大院内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厂方认为,员工摔倒时还没有开始上班,所以这种情形不算工伤。2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对此事作出了解答。

据介绍,罗某是如东县某针织厂职工。2022年2月中旬,天下大雨,罗某仍按时上班,他撑伞刚进厂部大院,因怕上班迟到,急往车间赶,不慎滑倒,造成右腿骨折。工厂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他要求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厂长马某则说:“这种情况不好算工伤,因为你摔倒时一不在工作岗位,二没有开始工作。”躺在病床上的罗某不服,急忙打电话到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工作人员孔海霞当场告知:“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像你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厂长的观点不正确。”孔海霞表示,罗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单指工作岗位,工厂大院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场所。罗某从工厂大院跑到车间的途中,无疑属于为开始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因此,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厂长认为罗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无法举证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处理结果没有形成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罗某反映的情况,在工厂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为罗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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