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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联超市”把扬州“世纪华联”告了,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华联公司 ")是中国国内第一家上市的连锁超市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店,它更是 " 华联超市 " 和 " 世纪联华 " 的商标拥有者。不过,华联公司发现扬州有着一家山寨的世纪华联,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裁判文书,认定扬州这家超市侵犯商标权,赔偿华联超市 1.5 万元。

华联超市、世纪联华、世纪华联,你分得清楚吗?

要说起这个商标官司,还要从 " 华联超市 " 和 " 世纪联华 " 的商标开始说起。

据悉,华联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其使用 " 华联 " 字号的时间可追溯至 1992 年其前身成立时。目前,华联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拥有多家超市直营店、加盟店。

2009 年 2 月 21 日,联华超市公司注册了 " 世纪联华 " 的商标。2011 年 3 月 14 日,华联公司注册了 " 华联超市 " 商标。

2017 年 1 月 1 日,联华超市公司出具《注册商标授权及说明》,载明:联华超市公司是 " 世纪联华 " 商标的注册人,其与华联公司同为百联集团旗下关联企业,其授权华联公司以联华超市公司名义对外开拓市场、发展品牌加盟商及使用上述商标。

不仅如此,这份说明还清楚记载了一个重要决定,即:" 世纪联华 " 商标为普通许可使用,联华超市公司授权华联公司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同一侵权行为,华联公司提起涉及上述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联华超市公司不再主张相关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维护 " 华联超市 " 和 " 世纪联华 " 商标的重任,一并落在了华联公司的肩上。

华联公司状告 " 世纪华联 " 侵犯商标权,索赔 5 万元

时间跳转到 2021 年。就在这一年,华联公司发现,在江苏扬州开起了一家世纪华联超市,而这家超市与自己毫无关系。同年 4 月 17 日,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对其拍摄疑似商标侵权现场及相关的行为予以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受理了杨某的申请,并委派公证员随同前往该超市。

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照片,当时该超市门头含有 " 世纪华联 " 的字样,超市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却为 " 江都区吴桥镇某某日杂超市 "。

在收集完证据后,华联公司一纸诉状将扬州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 华联超市 "" 世纪联华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店招、商品标签、促销广告、支付凭证、网络支付账单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 " 华联 "" 世纪联华 " 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 万元。

法院判决:" 世纪华联 " 构成商标侵权,判赔 1.5 万元

2022 年 1 月 29 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在其门头店招上使用了 " 世纪华联 " 标识,标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经营的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被告超市使用的 " 世纪华联 " 标识与 " 华联超市 " 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均使用 " 华联 " 汉字;与 " 世纪联华 " 商标均含有 " 世 "" 纪 "" 联 "" 华 " 汉字,区别仅在于 " 联 "" 华 " 二字的排列先后顺序,所以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超市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使用 " 世纪华联 " 等侵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地点和规模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之类合理开支,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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